郴州市国土资源业务骨干培训--地权属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地权属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朱海平一、土地权属争议理论概述(一)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内容和类型1、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内容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内容包括:所有权和使用,不包括土地他项权利,如抵押权、土地租赁权、土地相邻权、地役权
2、类型(或主体)根据前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争议可以分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争议(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把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包括进来,是因为这种争议的集体土地一方一般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面解决,所以上就变成国有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争议
(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指土地确权方面的土地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政策,程序法主要指《办法》、《土地登记规则》以及土地登记办法);2、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3、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主要体现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扰争议解决的行为
4、坚持先协商、重调解、慎处理的原则
5、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三)与土地确权、土地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1、与土地确权的关系
确定土地权属,简称土地确权
确定土地权属,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归属(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