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