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文号】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1号【发布日期】1995-06-12【生效日期】1995-06-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1号)《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6月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6月12日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行使土地监察职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土地监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土地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划分设置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建立土地监察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条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地监察人员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通晓土地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