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