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肯定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立法没有直接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诉讼费用担保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明文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四、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1、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
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2、一般说来,一国法院在作出是否给予外国当事人以司法救助时,通常要考虑下面几方面因素:(1)当事人确实没有支付诉讼费用的能力;(2)诉讼并非显然无胜诉希望;(3)当事人提出了沂讼费用减免的申请;(4)外国当事人国籍国跟内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存在
3、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对诉讼费用的减免一般均作了专门规定
第1页共7页国际私法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五、诉讼代理制度律师代理、领事代理六、中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案例)(一)中国有关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内立法1、普通(地域)管辖2、特别(地域)管辖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还就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规定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的多种连结因素,即如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国领域之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