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范本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3食用酒精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酒类商品零售alcoholcommoditiesretail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4
1经营资质4
2经营场地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2销售场所4
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2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17110规定的要求
3与仓储设施分开
3仓储设施4
1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3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3经营设备4
1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