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去年月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监督权是基本职权,也是运用频率最高的职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也比较注重实效,可以说“年年有进步、届届有发展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当前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没有运用到位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比较多的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甚至从未运用
(二)目前行之有效的一些监督方式尚未取得法律效力
近几十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中,探索创造出一些新的监督方式,如两项评议、个案监督、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实效
但这些新的监督方式并不是法律设定的
由于在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具体的规定,各地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可能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三)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这几年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监督形式年年都在搞,但还存在着走过场的现象
有的对基层单位检查多,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少,把大部分时间化在第1页共6页查看事先安排好的基层单位,而很少检查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