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thermalpowerplants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I、U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川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川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川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