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权制度)国家对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或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授权包括初次授权、继续授权和授权项目变更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的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管理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
第五条(授权原则)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七条(基本条件)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一)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产品检验活动,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三)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五)从事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检验3年以上,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制订和检验方法研究的能力,其检验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六)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要求;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
国家有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