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出版物发行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6年12月1总说明一、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国出版物发行业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和产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内容:出版物发行业的进、销、存流转情况以及出版物发行网点和人员情况
三、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依法填报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
出版单位中的发行部门,如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应单独填报此表,否则,由所在出版单位合并填报
四、中央在京基层(汇总)单位的统计数据直接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地方基层(汇总)单位的统计数据,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
五、本制度规定的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
《出版物发行半年报表》基层(汇总)单位应于7月15日内报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汇总报表于7月30日内报出;《出版物发行年报表》、《出版物发行网点人员年报表》基层(汇总)单位应于翌年1月15日(节假日顺延)内报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汇总报表应于年后30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出
六、本制度统计的“出版物”,指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七、本制度中的“金额”一律按出版物的定价总金额(码洋)填报
八、本报表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报表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2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页码FX01出版物发行报表半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级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复制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印刷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