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论撤销权制度在遗产之债中的应用杜江涌胡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遗产债权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一个具有以信用为依托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照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
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和习惯,遗产之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已成为必需
关键词:撤销权;遗产之债;立法构想一、问题之提出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自然人死后合法财产转移给谁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
[1][1]现行《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在当时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遗产债务问题比较少且简单,囿于现实的制约,立法者对未来形势估计不足,自不会考虑遗产债权的保护问题
此外,我国在立法上奉行“易简不宜繁”的指导思想,对法律关系的规制更多是粗线条的勾勒,故对遗产债务相关制度设计的粗糙和遗漏也就显得不足为怪
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的迷惘,就遗产之债的保障而言,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其一,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行为,造成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继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危及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二,对于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危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继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清偿其自身债务、怠于行使遗产债权或对个别遗产债权人清偿而危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屡屡出现,不仅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也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于此,法律不仅要规定“应该怎样”,还必须考虑到“如果不这样又如何”,“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
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