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单位(盖章):东湖区民政局机构全称东湖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裴爱英地址东湖区子固路135号网址机构性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其他队伍状况编制人数15实际人数26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总数3其中,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其中,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3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审查意见负责人:裴爱英2009年5月20日备注填表说明:1、凡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构均须按要求填写本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请分别填报清理登记表;2、“主体类别”一栏,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
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请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前的方框内打“√”;13、“法律依据”为使该机构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
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20件)单位(盖章):东湖区民政局类别序号名称生效时间主要实施机关共同或配合机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2001年4月28日修正民政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1998年12月29日修正民政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
1民政部门行政法规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
13民政部门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25民政部门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25民政部门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