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单位(盖章):东湖区民政局机构全称东湖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裴爱英地址东湖区子固路135号网址机构性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其他队伍状况编制人数15实际人数26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总数3其中,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其中,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3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审查意见负责人:裴爱英2009年5月20日备注填表说明:1、凡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构均须按要求填写本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请分别填报清理登记表;2、“主体类别”一栏,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请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前的方框内打“√”;13、“法律依据”为使该机构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20件)单位(盖章):东湖区民政局类别序号名称生效时间主要实施机关共同或配合机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2001年4月28日修正民政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1998年12月29日修正民政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4.1民政部门行政法规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10.13民政部门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民政部门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民政部门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10.1民政部门5婚姻登记条例2003.10.1民政部门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10.1民政部门7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3.1民政部门地方性法规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5.2.1民政部门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6.1民政部门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5.27民政部门部门规章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民政部门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5.25民政部门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12.30民政部门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4.28民政部门2政府规章1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10.1民政部门2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5.2.1民政部门3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8.3.1民政部门填表说明:1、同一层级的依据,按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2、共同或配合机关是指各类法律规范确定的共同或配合实施机关;3、南昌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南昌市政府规章的,须参照表中的格式一并列明。附件3:3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单位(盖章):东湖区民政局执法职权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备注行政许可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区民政局安置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