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2006年12月4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标发【2006】20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动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开展,强化我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工作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本细则规定负责本地区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运行有效;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二章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任务第六条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二)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能够开展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内审员;(三)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标准;(四)服务企业有服务规范;(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