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与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实现就业(以下统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照“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是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综合运用低保和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的制度
第三条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以下简称“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与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管理信息网络的互通互联,共同推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
第六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登记,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掌握其就、失业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服务、公益性劳动以及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推荐就业
第八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符合就业服务登记条件第1页共3页的人员,指导其填写《求职登记表》,及时汇总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根据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