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明朝地方官职明朝地方官职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改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简称为十三省,另设南北两直隶,优如元朝的“腹里”。南北两直隶与十三简称布政使司,俗称两京十三省。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之初,明太祖规定地方区划,袭用元朝分天下为十三行省,其直辖于南京应天府者称为直隶。改元朝的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布政使之外有按察使,布政、按察两使分掌民政与司法,为一首最高长官。省下为府、州、县,有知府、知州、知县。明成祖(朱棣)迁建北平(今之北京)为京师,乃增设北直隶,而以南京为陪都,在形式上成为两个政治中心,官制上形成了重复的两个中央官制。北京的中央政府有诸部寺监,南京也设有诸部寺监。所不同的是,南京的诸部寺监为闲散之官,有名无实,国家用于眷养有清望的大巨,成为一种名誉官职。这是前朝所无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个特殊现象也是由于“靖难”之变所构成1•南北两直隶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将其他近畿诸府州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南直隶称南京,包括今安徽、江苏两省,于南京城郊置“应天府”。应天府设有府尹为长官。北直隶称北京,包括今河北、辽宁两省南部,于北京城郊置“顺天府”。顺天府设有府尹为长官。2•总督与巡抚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是明成祖(朱棣)在省级之上临时设置的两官。那时,政府派大臣处置地方军政事务,有两种头衔,全称分别是“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和“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前者就是总督,后者就是巡抚。总督和巡抚都属于临时性质,事罢还朝。明宣宗(朱瞻基)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明代宗(朱祁钰)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第2页共7页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总督主要负责地方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要负责地方民政,往往为御使出使之职。巡抚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司地,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督抚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后来这种官制相缘到清朝,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遂成为地方封疆大吏。3省、府(直隶州)、县(属州)省(布政使司)下有府、州、县行政区划。明初改元之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府有京府与非京府之别,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将近畿诸府州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州有大小,有直隶州、属州之别。大的州直隶于省,称为“直隶州”,地位与府相同,行政级别等同于府,直隶州一般均有领县;小的州,属府管辖,称为“属州”,地位与县相同,属州或有领县。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直隶州或属州)以下有县。因此,明朝行政区划系统三级制“省(布政使司)—府或直隶州—县”和四级“省(布政使司)—府—属州—县”制并存。⑴省之官吏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分掌地方民政、刑狱、军政。三司长官布政使、按察使与都指挥使,同为封疆大吏。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如无特别授权监理粮或监理刑名则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职权。①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朱元璋攻下集庆之后自领江南行中书省;韩宋龙凤四年(公元1358年)在婺州设中书分省,之后每攻掠地方即设行省。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如广东“省”于廷寄等正式公文第3页共7页中称作“广东等处布政使司”。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变更地方行政区划,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与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