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经济发展法律思考[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了“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三大经济圈
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了拉动经济增长的创新途径
从法律的视角指出作为转型时期的XX市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时可能存在的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法制以及主体定位等问题,为在法律框架下更好发展一体化经济夯实基础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法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提高城市竞争力,促进区域内城市经济协调发展的新途径
大庆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不能忽视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
一、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环境保护问题
20XX年3月20日,XX市人民政府颁布了《XX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对以往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了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流域治理任务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急需加强、污染减排压力大和环境管理还需加强等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不能以环境破坏为代价,不能等破坏之后再去治理
作为城市发展不能仅以追求利益为目标而不顾环境问题带来的社会危害,必须有全局观念
(二)地方法制不统一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各地政府享有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地方人民政府享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
但由于区域内城市不同,不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历史发展等不同,必然导致经济方面立法不一致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可能发生冲突
目前看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还缺乏法律保障
[1](三)各主体角色定位不准确
首先地方政府要摆好自己的定位
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根深蒂固,从狭隘的利益出发,忽略社会整体利益
[2]区域经济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引导、协调和设立发展平台,但又反对政府干预过多,伸手过长,使市场经济主体不能自由竞争和发展
作为市场经第1页共4页济主体同样存在着过分依赖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