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世界主要法系•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二、法系的划分标准•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第一页,共十五页
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1概念和特征•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1)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的路易安那州或中国的香港等特殊地区)的法律总称,是指同一类法律的总称
•(2)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构成一类,是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
•(3)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并不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
第二页,共十五页
•在英语里,法系被成为LegalSystem,LegalFamily,LegalGroup,LegalGenealogy等,因这些用语都有多义性,有的西方比较法学家用“legaltradition”来代替“法系”
第三页,共十五页
2法系的作用•法系这一概念对比较法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因世界上有众多的国家和地区,有的国家可能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统的法律
为了研究起见,必须加以分类
第四页,共十五页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1二战以前法系的划分•日本学者穗积陈重较早提出法系问题,他的划分标准是民族差异
•1884年,他提出五大法系之说:•①印度法系、②支那法系、③回回法系、④英国法系、⑤罗马法系
•20年后,他又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提出根据法律制度的谱系和亲缘关系作为划分的标准
并且在上述五大法系以外,又加入了日尔曼法系、斯堪的那维亚法系
第五页,共十五页
•1905年,法国法学家埃斯曼(A.Esmein)提出五个法系之分:•①罗马、②日尔曼、③盎格鲁撒克逊、④斯拉夫、⑤斯堪的那维亚
••1928年,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J
Wigmore)将自古以来全世界法律分为十六个法系
•①埃及、②美索不达米亚、③希伯来、④中国、⑤印度、⑥希腊、⑦罗马、⑧日本、⑨穆罕默德、⑩凯尔特、⑾斯堪的那维亚、⑿日尔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