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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前沿讲座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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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担保物权法前沿报告人:董学立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博士(2011年05月04日,下午)第一页,共四十八页。2形在而神移:——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新发展第二页,共四十八页。3问题提出的背景:一、2005年10月-12月,访问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拜见台大法学院王泽鉴教授和谢在全大法官;“intheordinarycourseofbusiness”;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信托占有。二、2006年2月-7月访问美国南德州法学院,研习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SECUREDTRANSACTIONS);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的主要内容:(调整范围)scope,(担保权的设定)attachment,(担保权的公示)perfection,(优先受偿顺位)priority,(担保权的实现)enforcement等;四、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分类:约定与法定,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之交付与不交付,客体之特定与集合,等;其他统一动产担保立法:亚洲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美洲间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法”等。本人的博士论文-《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2007年9月版。《形在而神移:论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新发展》发表在台湾《法令月刊》2007年第6期;《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及其效力限制》发表在《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本人现在主持的“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和“特别资助”项目;结论:“统一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是一种立法趋势。第三页,共四十八页。4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物的担保部分的立法体例比较——关于“形在”的研究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立法体例:一般规定: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担保法物保的立法体例:总则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权第四页,共四十八页。5体例比较之结论《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外在体系设计,立法者无意于改弦易辙在形式上,《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较之《担保法》还是有两处不同的:一是《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设有第十五章之“一般规定”,此“一般规定”在《担保法》的物保部分没有设置,《担保法》有适用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总则”部分;二是在《担保法》中,其关于动产移转占有而设定的担保物权被称之为“质押”,进而又分别设置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此一称谓在《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均被称之为“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但上述两处不同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故而,在本文论述中不予涉及。第五页,共四十八页。6关于“形在”-让与担保的抛弃立法过程中诸家提出过的不同的担保物权体系设计,但《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外在体系设计上的裹步不前,常会诱使人们直觉地认为其缺失新发展。其实,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新发展,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学界有一些及时地反映。但在笔者看来,有关这些方面的论述并没有揭示出担保物权编发展的新境。第六页,共四十八页。7关于“形在”-让与担保的抛弃担保物权编外在体系设计的不同主张:以《物权法》立法的时间为序,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可分为专家起草、官方起草、草案审议和草案通过四个阶段以担保物权编的不同体系设计为分,我国担保物权编可分为“有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体系设计和“无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体系设计第七页,共四十八页。8以时间为序(一):专家起草阶段在专家起草阶段,梁慧星教授完成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体系设计上与《担保法》不同的是,在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后,还专设一章规定了学理上被称为“非典型担保物权”的“让与担保”制度;王利明教授完成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与《担保法》不同亦与“梁稿”相异的是,在担保物权编中设计有“优先权”制度,并置其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结论:两稿在承继《担保法》确立的担保物权类型的基础上,分别创立的新的担保物权制度——或出于融资担保形式的多样性、或出于担保物权体系的逻辑性。第八页,共四十八页。9以时间为序(二):官方起草阶段2001年5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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