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6月4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方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四川省科学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