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标准是什么
《反垄断法》实施面临挑战类别:默认分类|浏览(1230)|评论(0)2007-09-1109:40标签:市场支配反垄断消费者公平竞争公用企业什么是垄断
传统的观点认为,垄断就是独占
企业利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独特支配地位,规定不合理的商品和价格,获取垄断利润
企业垄断经营行为一般是通过规定垄断高价和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交易获取超额垄断利润,通过垄断低价来排除竞争者实现兼并合并购中小企业,进而取得市场独占地位、再以垄断高价与民众进行不公平交易实现超额垄断利润
由此可见,限制竞争只不过是为不公平交易创造条件,垄断经营最终是通过和民众的不公平交易实现高额利润目的的
众所周知,城市的供水、供电、公交等公用企业是一定区域内的垄断性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如何判断呢
《反垄断法》没有明确列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问题,这是立法的一点缺憾
但不能因此说这些企业不存在垄断经营行为
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来判断,公用企业在一个城市内的市场份额足可以达到“市场支配地位”,城市公交、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何产生呢
不和民众平等协商的经营行为就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
也就是说,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判断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
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企业,国家规定了政府指导定价政策,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以“红头文件”方式决定了相关企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由政府行政审批方式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这剥夺了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协商权,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交易
因而也是一种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
但是,《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听证程序,征求民众意见
这样只要广泛的听取民众意见的政府定价行为也就较好的体现了市场交易的协商原则,这样的定价行为就不属于“行政垄断”
然而,实践中很多时候一些政府定价行为多没有进行听证征求民众意见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还以“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