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263条)(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
严重超载驾驶的;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0万、80万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三、盗窃案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特殊情形:1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