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促进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在广泛听取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既是监委会行使监督职能的工作规范,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规范,全体干部群众都应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监委会组织实施,村委会提供帮助和支持,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五条监委会是村常设监督机构,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并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六条选举监委会成员,由村党组织集中党员和村民意见后提名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监委会成员一般从有履职能力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离退休干部等各类代表中推荐
监委会成员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4名
主任由监委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规范讨论确定
第七条监委会与村委会同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如遇迁出、死亡、辞职、罢免等特殊情况造成缺额的,应按原推选方式进行补选
第八条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二)熟悉村情,热心农村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四)身体健康,常驻本村,有一定议事能力和文化知识
(五)至少有一名懂财务的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的不应担任监委会成员:(一)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三)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二年的;(四)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六)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反建设、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活动,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