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执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杜绝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谐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体罚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让学生进行超负荷运动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或停课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第二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向学校举报,学校查实后及时严肃处理
第三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后果,影响了学校的办学形象
情节严重: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对学生生命成长构成严重威胁乃至终结学生的生命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1、情节较轻的,取消施罚教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施罚教师要向所在年级或处室全体人员公开检讨,写出书面检讨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向受罚学生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施罚教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其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