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VIP免费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_第1页
1/2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_第2页
2/2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针对国网学籍的新规定正在制定中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2013年秋季全国联网)第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第六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手续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民办学校按照自己确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收小学、初中新生具体招生参照公办学校的办法。新生名单需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学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途接收学生按转学办理。(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不能将孩子送到不具备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就读,否则不予注册学籍。)第十五条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转学手续。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办学校的由民办学校办理接受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接收学校。法定监护人同时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跨省转学参照省内跨学区转学办理有关手续。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上述休学的相关材料应由学校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涂改、伪造转学、休学、借读学生的有关信息和材料。第三十一条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和不跳级制度。第三十四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第三十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第四十条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四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第四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