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针对国网学籍的新规定正在制定中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2013年秋季全国联网)第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
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手续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
民办学校按照自己确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收小学、初中新生具体招生参照公办学校的办法
新生名单需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学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中途接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不能将孩子送到不具备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就读,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五条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
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办学校的由民办学校办理接受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接收学校
法定监护人同时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
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