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研究一、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处理当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税所得税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处理
由于单位为个人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方法:1
单位代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其收入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一定时计算
(1)单位代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上述公式适用于费用扣除标准一定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和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例1、某个人某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计算应纳税款如下:应纳税所得额=(2000-1260-25)÷(1-10%)=794
44元应纳税款=794
44×10%-25=45
44元该人应纳税款为:45
2、对于费用扣除数按比例扣除的应税项目,则用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率��速算扣除数例2、某个人应邀参加表演,取得一次表演所得5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邀请单位负担,邀请单位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000)×(1-20%)]÷[1-40%×(1-20%)]=50588
24元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