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刑事追责名单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事故相关的27件刑事案件,分别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9日,各法庭分别依法对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一、瑞海公司(13人)1
于学伟,瑞海公司董事长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单位行贿罪判决: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七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
注1:《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