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XX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XX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1页共12页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