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四十一)修改《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三条中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原审批部门”修改为“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将“卫生、”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