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公司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炼化公司生产管理,大力降低生产成本,努力较减少非计划停工,提高装置运行效率和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实现公司炼油化工装置长周期运行的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炼油(常压、催化裂化、重整、苯抽提、柴油加氢)、化工(聚丙烯、液化气及干气精制、气体分馏、MTBE、乙苯/苯乙烯)等主要生产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对公司各厂炼油化工装置的运行周期实行统一计算,分级考核的管理办法,炼化公司机动设备部负责公司长周期运行管理和考核
各厂机动科为本厂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装置长周期运行的原则是在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保持和维护设备、设施性能,延长运行周期,确保装置实现安全、平稳、优质、高效运行
第二章长周期运行的有关定义和指标计算第五条装置运行周期:是指装置在两个停工大修之间的运行时间段(从停工大检修后连续装置进料开始至切断进料准备停工大检修止),以天计算
“三年两修”是指装置连续运行17个月,运行周期不低于510天,安排一次大修;“两年一修”是指装置连续运行23个月,运行周期日不低于690天,安排一次大修;“三年一修”是指装置连续运行35个月,运行周期日不低于1050天,安排一次大修;“四年一修”是指装置连续运行47个月,运行周期日不低于1410天,安排一次大修;第六条生产装置可靠度1、可靠度=(运行周期日-非计划停工-装置临修)/运行周期日×100%2、生产装置可靠度“三年两修”应不低于98
5%“两年一修”应不低于98%“三年一修”应不低于98%“四年一修”应不低于98%第七条非计划停工:是指因设备(含电气、仪表)故障或事故、操作失误以及水、电、气、风等系统公用工程等突发性原因造成生产装置切断进料;公司根据物料平衡情况及其它非装置自身原因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