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隐性合约理论A
曼宁(AlanManning)一、引言贝利(Baily,1974)、戈登(Gordon,1974)等是隐性合约理论的创始人
隐性合约理论研究的特定事例:1、在某一周期内,就业呈变动态势但工资保持不变或者具有刚性特征;2、当存在非志愿失业现象时,即使工资稍低于“时价”,失业者也乐于承接某个工作;3、当存在非志愿失业现象时,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相比,就业水平将趋于下降
二、隐性合约及其相关问题隐性合约,又称“隐含合同”,是指风险中性的雇主与厌恶风险的工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稳定收入的非正式协议
隐性合约理论,正是以这种隐含合同的形式阐明工资和非自愿失业之间的关系
隐性合约的基本思路:雇主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低于雇员,因此,雇佣合同中包含一些保险因素,对雇主而言是有利的
例如,雇主在合约中向雇员提供某种保险,以避免因劳动边际产量的变化而引起工资波动
隐性合约理论关于工资的确定:阿扎里迪斯在其经典论文《隐含合同和就业不足均衡》中提出,由于工人与雇主之间存在的一种基本的不对称———雇主是风险中性的,而工人是厌恶风险的
因此,工资的确定,不仅是对劳动贡献的合理回报,还应有充分规避雇员收入变动风险的职能
值得考虑的问题一:为什么雇员乐于接受雇主提供的保险,而不求助专业保险公司
其缘由与员工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独特风险有关
例如,假定雇员因技艺导致失业风险向专业保险公司投保,当该员工因失业需要保险赔付时,却很难鉴定其失业的真实原因(是因技艺,还因素质低下或表现不佳)
相反,雇主在化解这种劳动力市场风险上,似乎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值得考虑的问题二:为什么雇主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低于雇员
相对于物质资本而言,以人力资本形式存在的资产,其风险更难规避
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可将其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企业,以分散或规避投资风险;而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既定时间内却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