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人社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一、参保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及其子女、已办理居住证明的非本地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全县中小学生
按户籍所在镇(乡)以户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每户应参保人数以当地派出所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准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缴费未满6个月)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2015年人均筹资标准690元,其中个人缴纳21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
城乡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体以及新生儿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随着整户参保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不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费
三、缴费时间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缴费后原则上不予退费,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且已缴费至2015年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可以给予退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中途参保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待遇享受时间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时间为一年,即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止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度内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五、医保待遇(一)镇(乡)卫生院起付线为6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县内县级医院起付线为9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县外市内医院起付线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市外医院起付线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