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将第二十条的“征用”改为“征收”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