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旅游法及世界旅游法发展趋势一、旅游法的产生1、近代旅游业开端源于19世纪——托马斯·库克
2、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西方国家
3、我国,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提出
4、1982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先后修改10余次,但至今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
二、旅游法的概念1、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指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国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三、中国旅游立法现状1、经验主义立法路径
2、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模式
地方:最先的是海南省于1995年通过的第一部旅游地方性综合法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中央:目前暂无具有统领性的旅游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四、世界旅游法发展趋势1、强调法律规制对旅游产业的重要
2、建立可靠的制度框架
设立专门或主要目的是为旅游负责的部(委)
3、确立职业标准、培训和资格认证制度
4、警惕旅游立法的全球化,注重差异性
5、旅游的伦理规范涉及到人权
人的旅游权已写入1985年旅游权利法案中
6、规范的价值——旅游的可持续性发展
7、导游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第二章旅游法研究对象一、旅游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取决于是否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1、指旅游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府主管部门——旅游企业(2)旅游企业——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其他企业(3)旅游企业内部(如决策部门—执行部门;企业—职工)(4)旅游接待国——外国旅游者(5)客源发生国——旅游接待国三、特点及区别1、这些社会关系都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