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第一节低税法、扣除法、免税法第二节直接抵免法第三节税收饶让下的直接抵免第一节低税法、扣除法、免税法3接受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当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即在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时,由来源国优先课征,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减轻乃至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实际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缴纳税收,借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形式。进入一国领域;服从法律与政策;否则居住国(国籍国)失去征税可能;收入先处于来源国管辖范围。一、低税法–定义:–又称减免法或减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例如,比利时税法规定,对本国公司国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减征75%的所得税;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居民在外国设立永久性贸易公司的营业所得,可在两年里减征40%的所得税。4一、低税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国内所得×居住国适用税率+居民国外所得×适用税率5一、低税法假定R国居民A某纳税年度在本国取得所得为30,000元,R国所得税税率为30%,R国规定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税率为15%,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居民A在S国取得所得为20,000元,S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5%。请问:(1)如果R国不采用任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措施,A应纳R国所得税多少?共纳所得税多少?(2)如果R国实行低税法,A应纳R国所得税多少?共纳所得税税多少?6一、低税法(1)如果R国不采用任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措施①A向S国政府缴纳所得税20000×35%=7000(元)②A向R国政府缴纳所得税(30000+20000)×30%=15000(元)③A全球所得共纳所得税7000+15000=22000(元)7一、低税法(2)如果R国采用低税法减轻国际双重征税①A向S国政府缴纳所得税20000×35%=7000(元)②A向R国政府缴纳所得税30000×30%+20000×15%=12000(元)③A全球所得共纳所得税7000+12000=19000(元)8一、低税法①在此例中,R国政府对纳税人A部分地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②对纳税人来源于S国的所得按较低的税率课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重复征税,减轻了纳税人A的税收负担,但这种方法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重复征税。③总体上说,低税法是一种不彻底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低税法也未被采用。9二、扣除法定义: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国内外总所得–已纳国外所得税)×居住国适用税率二、扣除法例:假定有个R国的居民公司Z,它在S国有一个分公司。Z公司某年取得全球总所得(税前)550万元,其中:来源于R国所得300万元,S国所得250万元。R国的税率为35%,S国的税率为30%。请问:(1)如果R国不采用任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措施,Z公司应纳R国公司税多少?共纳公司税多少?(2)如果R国实行扣除法,Z公司应纳R国公司税多少?共纳公司税多少?11二、扣除法(1)如果R国不采用任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措施①Z公司S国所得已纳S国公司税250×30%=75(万元)②Z公司全球所得应纳R国公司税(300+250)×35%=192.5(万元)③Z公司全球所得共纳公司税75+192.5=267.5(万元)12二、扣除法(2)如果R国采用扣除法减轻国际双重征税①Z公司S国所得已纳S国公司税250×30%=75(万元)②Z公司全球所得应纳R国公司税(300+25075–)×35%=166.25(万元)③Z公司全球所得共纳公司税75+166.25=241.25(万元)13二、扣除法①在此例中,没有完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国外250万元所得中有175万元(25075–)被双重征税。②Z公司公司税税负重于取得同样多R国所得的R国公司48.75万元(241.25192.5–),主要是由于没有完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有175万元所得被双重征税,所以Z公司的税负要比取得同样多R国所得的R国公司重48.75万元(250×30%+175×35%-250×35%)。③R国充分地行使了居民管辖权,但很大程度上没有承认S国属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14•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