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巩固发展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
凡参加**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原参加合作医疗的本区户籍人员、**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保)的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可根据《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门急诊补偿
农村各类性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其他人员需参加合作医疗的,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条(参合者享受待遇的条件)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者)及参合者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后,参合者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待遇
首次参加合作医疗的参合者,在其缴纳基金的次月才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其缴纳基金次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新生儿例外)
每年办理参加合作医疗手续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前,以后原则上不办理参加合作医疗手续(新生儿、新婚嫁等第1页共6页新入籍的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在办理入籍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参加合作医疗手续)
第四条(管理组织及职责)**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医委)是本区合作医疗的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