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衔接机制的意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为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基层群众权利,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增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市两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当前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增强群众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和群众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
1、强化自治组织建设
要强化村(居)委自治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自治组织的价值取向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要建立民主选举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增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提升自治能力素养,增强驾驭能力,把村(居)委建设成能致富会服务的高素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服务服从于经济社会建设
2、增强群众自治意识
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群众自治功能
要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树立群众自治的主人翁意识,改变群众法治观念不强,民主意识薄弱的问题
要提高自治效能,必须提升群众参与意识,真正做到放权于民
3、扩大群众自治范围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群众自治范围的工作,并逐步扩大群众自治范围
要积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承接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参与、协调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1页共5页4、完善群众自治制度
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