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表现有:1、直接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
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
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
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
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
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3、委托送达
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第1页共7页受外地法院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能够及时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