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办法时间:2007-1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体系队伍能力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授权从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为公众提供农产品安全保障的公益性机构或者部门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及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定期对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年度工作计划和推进方案,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复查换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照分工进行审核;(四)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复查换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照分工进行审核;(五)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组织申领、发放与使用监督管理;(七)依法对本地区、本行业获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实施跟踪检查与监督管理;(八)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认证管理知识培训;(九)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和追溯系统的推进建立工作;(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宣传与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十一)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的有关工作;(十二)承担本地区、本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