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与保留【摘要】债的相对性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仍然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例外,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兼顾公平、衡平利益
要在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同时,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从法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出发,对债的相对性做出新的突破与发展,并且将这种突破与发展体系化、制度化
【关键词】债权相对性突破保留实质正义债权相对性的含义债权是当事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与物权相比,债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债权是相对权
罗马法时代,人们就认为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即债的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
起源于罗马法的债权相对性原则一直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表现在:第一,特定的债只对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二,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且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特定债的请求或提起诉讼;第三,债的特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也不承担债务与责任
债的特定性根植于民法的平等性,因为只有平等的主体才有可能在意思自治的条件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的平等性决定了债权必须具有相对性
因此,在极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债权相对性一直是债权一项不可撼动的基本原则
然而,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际关系日趋复杂,债权相对性尤其是合同相对性在实践中不考虑当事人之间因经济实力和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经济强制问题,从而产生了许多不公正的现象
为了实现法的实质公平,实务中出现了一些突破债权相对性的具体制度
突破债权相对性的表现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债的保全制度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