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条约的保留“保留(reservation)”意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单方声明,旨在将该条约的某些规定在对该国的适用上排除或改变其法律效果
形式:可记载于条约原本上,通常为保留国代表的签字的上、下方或旁边;也可记载于附属于条约的一个单独的正式证书中
实质:必须使条约的某一规定的法律效果在对保留国的适用上被排除或被改变
注意:保留与附条件的批准的区别:所附条件是否会导致不完全接受条约
条约的保留关于保留的传统规则:条约完整原则:要求一个缔约国的保留必须得到所有其他缔约国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成立
1919年5月6日巴黎和会,中国代表拟对《凡尔赛条约》第156条至158条处理山东问题的规定提出保留,遭到拒绝,中国代表拒绝签署《凡尔赛条约》
条约的保留联合国关于保留的实践“……只是在已经确定任何其他直接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并不提出反对的条件下,保留才能被确定地接受
这样,如果该公约已经生效,就向保留提出时已成为当事国的一切国家征询其明示或默示的统一
如果该约尚未生效,那么附有保留的批准书或加入书,只是在生效之日已批准或加入的一切国家同意下,才能被接受而确定地予以存放
”条约的保留泛美联盟的实践泛美联盟对于美洲国家间的多边公约的保留问题采取了与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实践不同的原则
1932年5月4日决议:关于附有保留的批准条约的法律地位规则三条:1在不附保留而批准该条约的各国之间,该条约按原签署的形式,并按原起草和签署的条款发生效力
2在批准附有保留的政府和接受该保留的签署国政府之间,该条约按已被该保留改变的形式发生效力
3在批准附有保留的政府和已批准该条约而未接受该保留的政府之间,该条约不发生效力
条约的保留问题:如果附加保留而批准一个条约的国家为数众多,从而实际上破坏了该条约的多边性,而使它降低到一系列双边条约时,原来的多边条约是否仍维持其效力
修正:“在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