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并非所有企业间借贷都是无效作者:彭建平律师来源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编者按】以前司法实践认为,普通企业间借贷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最近有所变化,最高院认为并非所有的企业间借贷均无效,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资金拆借行为有效
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中关于企业间借贷的问题明确:1、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法律意义】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不仅关系到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还涉及到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对债权人意义重大
一旦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会因此免除或者减轻,最终极大影响债权实现
现在,有条件认可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极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减少了经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毋*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英,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李*州
上诉人**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毋*梅与被上诉人**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物业公司)、一审被告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