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四章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教学内容】•第一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无效婚姻•第三节可撤销婚姻•【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2.掌握无效婚姻的含义和法定情形。•3.掌握可撤销婚姻的含义、条件和法定情形。•【教学重点】•1、可撤销婚姻的含义、条件和法定情形•2、无效婚姻的含义、法定情形•【教学难点】•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法定情形•2、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结婚”二十载婚姻竟无效•持续了二十年的婚姻关系竟被宣告是无效婚姻。如本市如城镇的章女士接到如本法院宣告其与顾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吃惊不小。•章女士的母亲与顾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二人于1986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1987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一度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脾气性格差异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6年12月29日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章女士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旁系血亲,双方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多年,但对照《婚姻法》规定,该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顾某与章某婚姻无效。本章内容:•第一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无效婚姻•第三节可撤销婚姻第一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历史发展•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1、起源----教会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是基督教婚姻不可离异主义的产物。•2、基督教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乃出自神意,非人力所可以使之分离,而确立婚姻不解除主义。•3、现实中-----出现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近亲结婚或低龄结婚、重婚等•---又必须处理•如果近亲结婚的情况或低龄结婚成为有效以后,又是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的,•4、产生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理论•----列举一定事由•---可解除或可撤销婚姻•为了避免僵局,弥补缺漏,随之产生了无效婚以及可撤销婚姻的理论,列举一定的事由,在这样限定的范围内,对有效婚姻的处理,或为无效,或可得撤销。•5、出现了----公益撤销---为无效婚姻•---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待婚期内的婚姻等•基于公益的理由,可由当事人、其亲属或者检察官请求法院撤销的,称为公益撤销。如未达结婚年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待婚期内的婚姻等,•6、出现了---私益撤销---为可撤销婚姻•----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不宜结婚的疾病等•基于私益的理由,尽可由当事人本人请求撤销的,谓之私益撤销。如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仅限于受欺诈或者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7、在现代社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态度•-----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制度而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有些国家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有的国家则取消无效婚姻制度,单设可撤销婚姻制度。•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特征•纵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的特征:•(一)类型上----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从类型上看,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类型;•(二)程序上-----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从程序上看,西方国家大都继受了“一项婚姻未经法律诉讼便不能宣布无效”的原则,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三)时间效力上---无效一般有溯及力、撤销则无•从无效的时间效力上看,婚姻无效一般都具有溯及力,而婚姻被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四)后果上----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从法律后果看,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三、我国确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