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气瓶安全管理,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内氧气、氩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在采购、搬运、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2消防器材用气瓶、生活设施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管理不在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内
1安环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设备动力部、经营部对本制度进行编制、修订
2生产技术部、设备动力部、经营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安环部负责组织、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对各类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4气瓶采购安全管理4
1供应商安全资质管理4
1所有气瓶供应商均必须持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必须承诺对气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氧气、氩气和溶解乙炔气瓶供应商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溶解乙炔气瓶外壁必须喷涂白色漆、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
3经营部负责向气瓶供应商索取上述各种资质和证照的复印件,交安环部保存备案
2气瓶采购质量管理4
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气瓶上均必须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检验合格证
2供应商必须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气瓶均已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所有钢瓶均应在明显部位标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禁止采购无标记或标记模糊不清的气瓶
3经营部负责落实气瓶采购质量要求,并将其写入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中
安环部负责保存该协议的复印件备查
5气瓶使用与保存安全管理5
1气瓶接收安全管理本制度管理范围内的气瓶均属特种设备
气瓶的储存部门应安排专人接收,清点过数,并将气瓶放置到安全位置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接收:①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颜色标记模糊不清,或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②气瓶上未粘贴气体充装后的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