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导论1.为犯罪分子制定的一条龙服务(龙头、龙身、龙尾)1.1龙头10个基本原理、制度1.2龙身5个程序:立案、侦察、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1.3龙尾5+1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涉外程序2.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既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2.1工具价值:提供各种保障(组织、框架、立案标准、规范性、有序性……)2.2独立价值:本身体现了民主、公正、人权等价值;弥补了刑法规定的不足;影响实体结果(eg: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从宽)3.刑诉的基本理念3.1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优先)(2012新修:重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3.2既要实体正义也要程序正义(结果与过程并重)Eg:包公斩包勉(回避程序)3.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诉讼的目的是确保公正;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效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保障人权: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充分保障权力的行使4.刑诉的基本范畴4.1刑事诉讼的目的: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结果)和程序真实主义(过程)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2012年新修)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4.2刑事诉讼的价值:公正、秩序、效益(相互依存、制约、作用,不可偏废)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的过程要有序、限制司法权效益:效率和效益4.3刑事诉讼的主体:三大四小两种人三大:公检法四小:监狱、国安、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两种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诉辩证翻鉴)公诉案件:被害人VS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自诉人VS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VS被告人4.4刑事诉讼的职能:不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有刑诉职能(Eg:证翻鉴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控辩审:控诉:公安机关、检察院、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自诉人……;辩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审理:法院4.5刑事诉讼的构造:理想:居中裁判、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弹劾式构造(奴隶时期):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缺点:神明裁判:时代特点)纠问式构造(封建时期):裁判者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控审合一、刑讯逼供合法化(口供为证据之王)、法定证据制度职权主义构造(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实体正义)当事人主义构造(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保障人权)混合式构造(职权吸收当事人,Eg:日本)4.6刑事诉讼的阶段:一般公诉为五道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特点:程序有先后、可跳跃(一审不上诉但死刑需复核)、可回转(发回再审)、可夭折(不立案、不起诉)刑诉的主体(权力)1.国家的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权、执行权),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检察院检察机关:检察院(唯一的公诉机关)(唯一没有侦查权的是法院,监察委不属于刑事诉讼的主体,监委不适用刑诉法而适用监察法。其属性:法治化的政治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权、撤销案件权、移送审查起诉权、复议和提请复核权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权:公安机关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执行。(拘政不足三)一些特别程序中权利(比如针对未成年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权、公诉权、犯罪侦查权《高检规则》:1.检察长领导检察官、2.出席下级法院审理、3.捕诉合一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海事法院不具有刑事案件审判权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性权利(体现控辩平等)和救济性权利(如控告、申诉、上诉、复议复核)被害人: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具体知道是谁);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控告人身份的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3.申请抗诉权(不能自行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