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6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7号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活动的管理,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在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之间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是指除定期飞行和加班飞行以外的商业航空运输飞行,包括非固定团体包机、综合旅游包机、公共包机、社会团体包机、同益包机、特殊活动包机、学生包机、自用包机、货运包机、客货混合包机、合用包机等种类
第四条外航在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从事不定期飞行,应当按照本细则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完成运行审定后,方可飞行
第五条民航总局对不定期飞行的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
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至该国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总局也将给予该国航空运输企业同等限制
第二章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申请第六条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在预计飞行日七天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总局不予受理,但有关航空运输协定或安排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情况,在说明理由后,申请人一般可在预计飞行日三天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说明拟运营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种类
第八条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可以直接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申请一般应通过电报的方式提出,发往以下S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