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91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12月1日提示本标准部分内容和《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冲突,根据同级标准新标准替代旧标准、国标高于行业标准的原则,矛盾部分请参照《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
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3条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为五档(0
5×104~2×104m3/d、2×104~5×104m3/d、5×104~10×104m3/d、10×104~20×104m3/d、20×104~50×104m3/d)
2×104m3/d以下为小型水厂,2×104~10×104m3/d为中型水厂,10×104m3/d以上为大型水厂
4条本标准中有变化范围的数据,应以内插法确定
5条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附属建筑面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
1条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应根据总体布局,结合厂址环境、地形、气象和地质等条件进行布置,布置方案应达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方便施工和管理等要求
2条本标准规定的附属建筑面积应为使用面积
3条给水厂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和宿舍等组成的综合楼,其建筑系数可按55%~65%选用,其它附属建筑的建筑系数宜符合表2
建筑系统表2
3建筑物名称建筑系数(%)仓库、机修间食堂(包括厨房)浴室、锅炉房传达室80~9070~8075~8575~85第二节生产管理用房第2
1条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计划室、技术室、技术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