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壮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全省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意见》(皖政〔2012〕1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利用森林资源为对象,以林产品及衍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经省林业厅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涉林企业
二、申报第四条申报范围凡以利用森林资源为对象,从事林产品及衍生品的生产、加1工、流通和服务的,包括木竹种植与培育、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木竹藤加工制造、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木浆造纸、林产化工、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与加工、林下经济生产、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林业生物质材料综合加工利用、森林和湿地旅游,以及林产品和衍生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达到申报条件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市场竞争力较强
林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较强,产销率在85%以上;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较高
(二)产品质量过硬
林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较高;并建有生产原料来源与使用登记管理、生产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可追溯等制度;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以及通过国际或国家相关认证的企业有优先申报权
(三)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林产品加工企业要具有专业技术研发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科技含量较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2(四)产业链较长、辐射面较广、带动力较强
企业生产、加工、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