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照明安全7
1用电安全1
照明供配电的基本原则(1)照明负荷应根据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根据照明类别,结合电力供电方式统一考虑,正确选择照明配电系统的配电方案
(2)正常照明电源宜与电力负荷共用一台变压器,但不宜与有较大冲击负荷性电力负荷共用
如必须用时,应审核电压波动值
对于照明容量较大而又集中的场所,如果电压波动偏差过大,而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和光源寿命时,可另装设照明专用变压器或稳压装置
(3)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方式,也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灯具的配电方式
(4)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
(5)当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经常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
当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正常照明因故停电时,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在有专人值班时,则可采用手动切换
(6)疏散照明宜与正常照明接入两台不同的变压器,当只有一台变压器时,可在母线处或进户线处与正常照明分开,还可采用带蓄电池(荧光灯还需带有直流逆变器)的应急照明灯
(7)在照明分支回路中,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8)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
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9)插座宜由单独回路配电,并且一个房间内的插座宜由同一回路配电;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得设置插座
(10)为减轻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应将其同一或不同灯具的相邻光源分别接入不同相序的线路中
(11)机床或固定工作台(自动流水线等)的局部照明一般由电力线路供电
(12)移动式照明可由电力或照明线路供电
(13)道路照明可以集中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