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问题解析张伟winwind@vip
com房地产公司开发完毕,住宅商铺均已售出,由于地处郊区,地下车位大量未售出
对于地下车库,税务要求必须按住宅的平均单位成本预留车库成本,该公司住宅平均单位成本为3000元/平方,如按此标准预留成本,每个车位将预留成本10万元,而目前一个车位的售价仅为5万元
问:会形成什么现象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31号文件第33条的规定33条解决税务部门与房地产企业在地下停车库成本分摊上的难题,此条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是项重大利好,对地下停车库的成本处理采取了较简单合理的方式
房地产企业单独建造地下停车场的可能性是较小的,基本上、都是利于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也是为了符合小区规划的车库配比要求
由于房地产企业一般来说地下车位是随着小区入住率而逐步实现销售的,所以地下车位的销售收入一般在交房后实现,特别是郊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楼盘
将地下停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简化处理后,在交房时,可以将地下车库的成本计入公建配套设施,摊入地上的住宅成本,则可以减少前期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而以后地下停车位的销售以及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净收入,无需成本配比,则避免以后年度成本大于收入的状况
案例:某公司有住宅面积4万平方米,可售地下车位面积5000平方米,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车位250个
税务机关:该公司的可售面积应为4
5万平方米,即:写在预售许可证上的地下停车位面积5000平方米,应该作为可售面积,计算单位工程承包
企业认为:31号文件33条,并没有区分产权,因此即使写入预售许可证上的地下车位,也不应当作为可售面积
即:可售面积为4万平方米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