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11
1抗震设防的混凝土结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章至第10章的要求外,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计原则,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1一般规定11
1条文说明:本章的抗震设计原则遵照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有关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本次修订时不再列入,可直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2抗震设防的混凝土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
注:本章甲类、乙类、丙类建筑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建筑的简称
2条文说明:本条为新增内容
本条所说的抗震设防标准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
3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
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4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5对房屋高度不大于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应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抗震等级
3条文说明:本条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修订思路一致,加严框架结构的高度分界,改为24m,并使各个烈度